宜宾医药健康职业学院(筹)2024年公开考核招聘6名高层次人才公告(第三次)

时间:2024-09-26 阅读:16 宜宾 高校
公告详情

根据国家、省有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规定和《宜宾市事业单位考核招聘高层次紧缺专业人才实施办法(试行)》的相关要求,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宜宾医药健康职业学院(筹)面向全国公开考核招聘高层次人才6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此次招聘的报名、资格审查、专业技能考核、成绩公布、体检、考察、递补、公示等相关工作,由宜宾医药健康职业学院(筹)具体负责,有关事项将在宜宾人事考试网(***(点击查看)<a href="mailto:%3Cspan%20class=" detail-hidden-email-address"="" style="box-sizing: inherit; cursor: pointer; text-decoration-line: none; z-index: initial !important;">%E3%80%82">(点击查看)请【点击下方立即投递/投递简历,即刻进行职位报名】

(一)选择岗位。报考者请认真阅读本公告,详细了解招聘对象、范围、条件以及有关政策规定和有关注意事项等内容,并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完全符合报考条件的岗位报名。

本次招聘中,报考者是否符合所报岗位条件要求,由宜宾医药健康职业学院(筹)负责资格审查、考察中的复核,并由市人社部门审核确认。

报考者提供的报名信息应当真实有效。在招聘的任何环节发现报考者不符合报考条件、弄虚作假、违反回避和其它相关制度规定的,由此取得的报考或聘用资格一律无效,且责任自负。

(二)填报信息。符合条件的报考者按要求准确填写《宜宾医药健康职业学院(筹)2024年第三次公开考核招聘高层次人才报考信息表》(以下简称《报考信息表》,见附件2)的各项内容。在规定时间内将以下材料发送到报名邮箱,邮件主题请以“报考岗位名称+姓名+专业”命名。因材料不完整、邮件主题不符合要求而造成的报名失败,责任自负。

1.《报考信息表》(word文档);

2.身份证扫描件;

3.有效的学位证、毕业证扫描件;

其中,2025年应届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本人学生证扫描件(无学生证或学生证上专业及学历层次等相关信息不全的,出具所在学校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开具的就读院系、学历层次和专业等情况的证明原件<31日前《岗位表》上要求提供的其他职称、职(执)业资格证等证书扫描件1份(已参加职称、职<业资格考试合格但未取得证书原件的考生须提供按照管理权限由国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考试合格、证书正在办理中的有效证明扫描件)。

5.年服务期内,未购自住房前,招聘单位提供周转住房或2000/<span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times="" roman";mso-bidi-font-family:"times="" letter-spacing:-.55pt"="" style="box-sizing: inherit; z-index: initial !important; font-family: 微软雅黑;">月的租房补助。

(三)科研保障。招聘单位将根据上级部门拨付的科研项目经费,配套等额的科研保障经费。

(四)服务保障。符合条件的可根据人才层次和类别发放“宜宾人才绿卡”,提供安居、医疗、交通出行、文化旅游、住房公积金贷款等优惠便捷服务,并为其配偶就业、子女入园入学、创业扶持等提供帮助。

(五)事业保障。具有医学类职业资格证书的教师,在完成学院安排的教育教学、项目科研等工作任务后,可以在附属医院执业。

(六)聘用保障。在学院有岗位空缺并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经学院研究同意,按原专业技术职称进行聘用。非高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序列的人员待入职聘用后,按程序逐步转评转聘为高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

报考时属于宜宾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市、县(区)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在宜高校在职在编人员的,入编入职后不纳入市级人才引进相关待遇兑现范围。

宜宾医药健康职业学院(筹)人才政策(简介)

类别

条件

安家补助

租房补助(元/月)

备注

一类

具有医药类高等院校院系负责人经历的人员,或者具有医学专业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100

0.2

1.安家补助,在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一次性支付;

2.租房补助,在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5年服务期内,未购自住房前,提供周转住房或租房补助。

二类

具有国家认可学历学位的医学专业的博士研究生,或者具有医学专业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80

0.2

三类

具有国家认可学历学位的医学专业的硕士研究生,或者具有国家认可学历学位的博士研究生,或者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35

0.2

四类

具有国家认可学历学位的硕士研究生,或者具有医学专业的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25

0.2

十、本公告内容由宜宾医药健康职业学院(筹)负责解释

宜宾医药健康职业学院(筹)咨询电话:0831-2023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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